這是歐盟針對評級機構推出的第三套監管規則,前兩套是于2009年12月推出的《歐盟信用評級機構監管法規》(R egulationⅠ(E C ) N o1060/2009),與2011年5月推出的《信用評級機構監管法規》(R egulation Ⅱ(EU )N o513/2011)。分析人士普遍認為,新規對評級機構設置了更嚴格的限制,這也印證了近幾年歐盟對評級機構的態(tài)度。
2011年版的法規主要包括三個(gè)部分,一是注冊制度,二是行為準則,三是將評級機構置于歐盟證券與市場(chǎng)局(E SM A )的管理之下。2011年版的法規雖然對評級機構設立了嚴格的規范,但對評級行為的限制疏于監管,且尚未改善歐盟內部投資者對外部評級機構過(guò)分依賴(lài)的局面。另外,評級機構利益沖突、缺乏透明度以及未能對評級機構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索制度等問(wèn)題也沒(méi)有很好的解決。